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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现实情况却是司法辅助人员的数量严重不足。

这显然与行业内部分权制衡基本原则格格不入,另外,行业规则制定权限的模糊不清、轻重不分,势必影响规则本身的权威性。这就势必造成各庄的地道都有许多高招局面,异彩纷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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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自治的构筑是一个宏大的命题,但绝非待到万事俱备之际,才敢怯怯地迈出第一步。政府不能也不应该包揽一切,要有所为(宏观层面上政府的社会管理必须到位而不能缺位),有所不为(微观层面上的社会管理应由社会自我管理,政府不能越位)。青锋著:《中国律师制度论纲》,中国法制出版社1997年版。(二)由谁评价 我国《律师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执业管理、利益冲突审查、收费与财务管理、投诉查处、年度考核、档案管理等制度,对律师在执业活动中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端在于以下几点:第一,对于律师违规行为的惩戒,已有法律及行业规章做出规定,无需在考核评价中重复规定。

[38] 程滔:《从自律走向自治——兼谈律师法对律师协会职责的修改》,载《政法论坛》2010年第4期,第181页。对于职业律师这样的一种较为特殊的职业,在长期的实践中,香港逐渐摸索并形成了一套当局依靠立法规管、法院实施监督、律师组织实行行业性自律的管理模式。第四,社会管理层与普通社会成员之间的屏障。

再次,充分利用并进一步拓展法治理论的传播途径与方式。其次,它往往是一种纯善性法治思维。理想主义法治与实用主义法治代表着近现代以来两大不同的法治思潮或法治观念,而两者之间的分歧与对立则显示着近现代法治发展的内在张力。二是社会成员应严格遵循法律,尤其是权力者应带头依法行事。

再次,在我国法治初创阶段,法治的启蒙仍然主要依托于学术理论界对法治知识的介绍和传播。(三)实用主义法治观及其在我国的现实基础 实用主义法治观以功利主义为其哲学依据,从有效地解决具体情境中的实际问题,使法律服从或服务于法律所应当承载或达至的社会使命或目标出发,工具化地看待法律的性质和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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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实用主义法治观在我国得以盛行还与另外两个因素密切相关:其一,我国是具有长期人治传统的社会,实用主义与人治的惯性有一定的契合性。朴素的理想主义法治观主要产生于社会成员对法治这一社会理想或公共善品的良好愿望。二、理想主义法治观与实用主义法治观的实质性分歧 理想主义法治观与实用主义法治观在内涵上既有一定的重叠,又必定有其重要分歧。第七,法治对人的依赖性。

本文拟梳理并揭示法治基本问题上分歧的主线,分析其间的实质性分歧及其原因,并以此为基础,尝试性地提出通过法治再启蒙推动我国法治共识形成的理论构想。其次,应在学术理论语汇与主流意识形态宣传话语之间寻求一种普通社会公众所能够理解和接受的话语表达方式。我国法治的内在规定性至少应包含这样三点:一是在国家和社会主要领域和主要社会关系及社会活动中,保持法律的基本规范和调节作用。第四,中国法治建设是超越式的,亦即需要在短短的几十年中,走完其他国家数百年甚至更长时间走过的路程。

再启蒙的内容似应侧重于下述诸方面: 第一,法治意涵的非统一性。进入专题: 法治共识 法治再启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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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现代各国法治实践表明,各国的法治实践既有相通、相同的一面,也有不同、相异的一面,由古至今,不存在一个正宗、正统或标准化的法治模式。第三,国内法学理论界与其他社会主体之间的屏障。

最后,近几十年来,西方社会对我国的深刻影响也是理想主义法治观在我国得以生成和深入的重要因素。对当代中国来说,问题还在于这些悖论或矛盾的内在紧张与冲突在中国特定社会条件下变得更为突出。首先,它是一种简单化的法治思维。然而,理想主义法治观或实用主义法治观仍然只是一个笼统的概念,在各自范畴中,又有不同的类别,只有通过对这些类别的进一步解析,才能更清晰地凸现两者之间实质性分歧所在。(三)实用主义法治观及其在我国的现实基础 实用主义法治观以功利主义为其哲学依据,从有效地解决具体情境中的实际问题,使法律服从或服务于法律所应当承载或达至的社会使命或目标出发,工具化地看待法律的性质和功能。理性的实用主义法治观也以明确的功利观看待法律的工具性质,追求法律在具体情境中的实际效果,但这种法治观以承认法律规则、包括程序性规则的约束力为基本前提。

第一,西方法治国家与我国社会之间的屏障。在一定的前提下,不同国家的法治可以有其不同的实践内涵。

理性的理想主义法治观对法治的复杂性以及各国法治实践的多样性具有较为清晰的理解和认知,但在对中国法治基本问题的主张上,有着特定的偏好。这种对立可以从三个层面审视:其一,偏执的理想主义法治观与放纵的实用主义法治观两者之间没有任何共容之处。

再次,充分利用并进一步拓展法治理论的传播途径与方式。偏执的理想主义法治观的重要特征在于以原旨主义的态度和立场,坚持或崇奉在西方经验基础上形成或抽象出的法治模式,并依此作为判断我国法治是非成败的标准与依据。

因此,不言而喻,法学理论界是法治再启蒙的主要力量,在再启蒙中也担负着重要的任务与使命。第五,我国所采用的是全国统一适用的法律体系。第四,社会管理层与普通社会成员之间的屏障。一、两种法治观念:理想主义法治与实用主义法治 尽管我国不同社会主体对于法治基本问题的认识、见解或主张林林总总,但就其分歧而言,大体上可归结为理想主义法治与实用主义法治这两种不同法治观念的差异或对立。

其三,即使在法律适用的具体情境中,也会因某些因素而使法律实施变得困难。法治发展的这种时代特征表明,西方法治历史上的经典命题以及重要经验并不能成为当代中国法治的教谕或摹本,西方法治启蒙的一整套知识也很难充当中国法治启蒙的理性工具,从而有效解决中国法治的启蒙问题。

在普通社会成员中,也不乏偏执型理想主义法治观的持有者。第三,西方法治理论中有关分权是法治的重要前提以及法治与资本主义具有天然联系等结论在我国受到根本挑战。

(三)理想主义法治观与实用主义法治观的实质分歧 理想主义法治观与实用主义法治观的实质分歧在于偏执的理想主义法治观与放纵的实用主义法治观之间的尖锐对立。(一)理想主义法治观的分类 理想主义法治观可以分为朴素的理想主义法治观、偏执的理想主义法治观以及理性的理想主义法治观三类。

主要体现于几方面:其一,任何社会中,法律都不足以为社会提供充分、恰当的规范资源。理性实用主义法治观的主要群体是从事具体实践的执法、司法人员以及其他不同层级的社会管理者。其三,偏执的理想主义法治观与放纵的实用主义法治观对理想主义法治观与实用主义法治观两大阵营的内部结构也产生着重要影响。三是保持并维护司法机关在具体司法事务中的自主权和自决能力。

第五,法学理论界内部的智识屏障。第二,主流意识形态所主张或认同的法律观仍然是马、恩及列宁的意志说和工具说,亦即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是统治阶级实现其统治的工具。

由于不同学者在学术偏好或社会主张等方面存在差异,各自对法治知识的了解和掌握并不完全一致,在法学理论界内部同样存在着一种无形的智识屏障。再次,在我国法治初创阶段,法治的启蒙仍然主要依托于学术理论界对法治知识的介绍和传播。

不同的人、不同的国家或其他不同主体对法治会有不同的理解和认知。三、法治知识传播与交流中的智识屏障 我国法治知识的传播中、也即法治共识的形成中存在着多个层次的智识屏障。